公司简介 | | 新闻咨讯 | 信息咨询 | 行业法规 | 公司招聘 | 联系我们
行业法规
卫生部  
药监局  
其它  
      搜 索
     行业法规-卫生部
卫生部关于启用“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”的通知

卫生部关于启用“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”的通知
卫政法发〔2004〕300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厅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,部直属各单位,本部各司局:
    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“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,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”等规定,为配合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》的实施,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启用“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”,并根据我部行政许可职能分工,在专用章中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(1)-(6)。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我部各项行政许可,如: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》、《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》、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》、《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》、《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》、《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》、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、《不予变更/延续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
   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“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”以及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按照审批程序仍使用卫生部印章。

    特此通知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四年九月六日

 

上一篇
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
下一篇
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通知

 

友情链接
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医疗器械协会 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网站地图  |  版权信息  |  使用条款  |  隐私声明
版权所有 @ 2007 中电国服医学技术(北京)有限公司 保留一切权利